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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2: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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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贵公司虽然是07年9月销售,但合同约定付款期为08年2月,而贵公司于07年12月份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故只能按照17%来开票;该笔的进项,办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购进,故无法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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