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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春藤

我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在业务开展中会赠送客户、学员礼品,请问是否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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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2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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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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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1: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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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2: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xeix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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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6: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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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6: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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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7: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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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7: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冯绍峰vf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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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0: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贵司在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学员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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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5: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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