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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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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票开出后,对方企业将其丢失,是否能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报销凭证丢失不予补开。如果重新开具,应再次缴纳税款,丢失的发票不能作为废票处理,也不能做坏帐准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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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的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净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技术转让,及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减去为该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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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取得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京地税个[1999]579号文件规定,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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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资薪金”支出都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第三十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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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公司若收到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公司开来的摘要为“广告发布费”的发票,但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这里面包含了广告设计,制作费及发布费,请问是否作为可抵扣成本予以全额抵扣?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规定: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广告设计、制作费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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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企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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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取得租赁违约金应缴营业税



  江苏省某市税务机关最近对一家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因承租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金收入未缴纳营业税。对此,企业的解释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项目中没有违约金收入这一项。

  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该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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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正确签订投资合同不仅能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使投资者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丰厚效益。
  合理确定投入方式
  投资方式一般有货币、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几种方式。其中,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具有盘活资产、节省货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所以成为许多投资者的首选。固定资产投入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为其他收入。按照这种方案,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风险,不征收相关税金和附加。但把房屋直接作价卖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屋转让,中方企业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根据现行政策,企业以设备作投资,应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收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假如:某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房产与一外商合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以设备1000万元(账面价格1200万元)和房产1000万元作投入,并且注册资本及其他投入均为1000万元,当采取方案一时,中方企业负担的各税具体税款为: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契税=1000×3%=30(万元)(受让方缴纳)。
  采取方案二,其最终负担的税款为:
  契税=1000×3%=3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中方企业仅仅是改变了几个字的先后顺序,最终使税收负担降低55万元。
  科学确定核算方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在合同中规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样的分阶段投资,取得同样的利润,但税后净利润却相差很远。
  (一)分阶段投资,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来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102号)第二款规定:“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合资企业能将各期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划分办法加以划分,分别设账册进行核算,可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可以在获利年度内以超过5年的期限享受国家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从而把一大块应税利润转化为免税利润。
  (二)分阶段投资,不分别进行核算按照[1986]财税外字第102号文件的规定,不管投资企业分几个阶段投资,只要不单独建立分别账册进行核算,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只能是从获利年度算起的5年。因此,随着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的结束,公司的实际税负将会大大增加,到工程的后几期,可能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管理、工资等成本费用猛增,造成投资者骑虎难下的局面。
  现举例说明企业是否单独核算从而带来的税收影响:
  沧龙公司是一家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9000万元,采取边投资边生产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资,并假定三期工程都是当年投资并生产、当年开始获利,每期投资额产生的年利润都是1000万元,适用税率是24%。为方便操作,只选择投产的前7年所得额减免进行说明。
  按照第一种方案,沧龙公司可在7年内享受减免税。具体地说,第一年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资利润都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所得额各为1000万元;第一期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减征所得额为1000万元,后4年以此类推。7年内,该公司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6000万元,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案,沧龙公司只能在5年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地说,第一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1000万元,第二年投资利润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第三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都为3000万元。第六、第七年投资利润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7年内,该公司投资利润可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额为3000万元,投资利润享受减税政策的所得额为9000万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额6000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仅仅在合同上注明“分阶段投资、分别核算”几个字,就可以有3000万元的所得额享受免税优惠,节省企业所得税额为3000×24%=720万元。

《中国税务报》2004年3月23日 作者:王炳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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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

国家给予某些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非毫无目的,而是为了鼓励某类企业在这些地区的发展,而能够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是经营期较长、投资额较大的生产性企业。值得指出的是,某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决非仅限于那些位于这一区域的纳税人,非该区域内的纳税人也可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

某跨国公司在我国深圳和河北省某县城,分别投资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S公司和P公司,两公司都生产同种机电产品。S公司负责新型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并负责生产、销售;P公司只负责生产,并在本地区进行销售。1998年,S公司因为其研制生产的机电产品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销售状况良好,研制开发费用等各项指标均达标,被深圳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998年,S公司实现销售收入9000多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P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500多万元,而税后利润仅有400万元。S公司、P公司在管理模式、材料成本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在人工成本上,P公司比S公司偏低,但P公司的利润却明显比S公司少。为此,该跨国公司遂委托税务顾问对P公司的财务及税收情况进行分析。

税务顾问接受委托后对S、P两家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发现如下情形:

一、S公司已于1998年开始获利,经申请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深圳特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按该政策,S公司从2000年~2002年执行7.5%的所得税税率。

二、S公司的生产材料除免税进口外,其国内供应商主要分布在长江沿岸,采购价格相同;两公司的同种机电产品材料消耗量大致相等。

三、P公司于1997年设立,1997年、1998两年享受二年免税之后,开始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为30%(不含地方部分)。

通过比较,税务顾问认为如何将公司的战略规划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对S公司、P公司具体适用何种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顾问作了如下分析: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S、P两公司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有较大区别:S公司可享受15%优惠税率,可以享受“二免三减”优惠期的政策,如果减免税期满后仍然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P公司可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为30%(以上税率不含地方部分)。基于S公司、P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尽相同,税务顾问作出如下税收筹划建议:

原P公司生产的产品改由S公司生产,S公司可将某些生产工序交由P公司完成,原材料的采购统一由S公司完成。P公司相当于S公司的加工厂,不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在财务上反映为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由S公司负责销售全部自产产品。上述税收筹划实施的结果如下:

S、P两家公司的所有产值都在S公司体现出来,原P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由S公司完成,由S公司在其所在地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S公司给P公司下达委托加工单,应结算委托加工费,P公司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委托加工费收入。试以2000年情况为例,税收筹划前后的对比情况如附表。?仅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做比较,不考虑其他费用。?

从表中可以看出,筹划后的纳税方案比筹划前相比,降低所得税税负135万元,降低率为20%(135/675),税收筹划的收益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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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3: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软件公司如何善加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8月19日哈尔滨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预增公告,称由于公司在2003年上半年末一次性收到了前两年累计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补贴收入,公司2003年半年度净利润将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增长幅度在50%以上。次日,亿阳信通公布2003年半年报,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公司取得补贴收入1827万元,占到同期利润总额的34.3%。
  软件产业在我国属于优先发展产业,政府给予多项政策优惠,但像亿阳信通这样,补贴收入在净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如此之高实属少见,因此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软件上市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软件产业得到了什么?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的基础,以发展软件产业为代表的信息产业,通过信息化改造原有工业从而谋求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而软件产业本身具有准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作为产业发展根基的前沿研究,具有纯公共物品的性质。
  尽管其首次使用成本巨大,但以后使用的边际成本趋于零,软件一旦创造出来,如果不加以限制,几乎都能免费使用,这对免费搭车行为产生了强烈刺激。此外,软件开发成果易于无报酬扩散和被窃取,使一些厂商不劳而获,且消费者只需支付与研发成本相比很低的成本即可获取效用,这必将降低软件开发主体的创新冲动。
  因此,政府就必须对软件产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刺激来降低企业研究与开发成本,推动企业产出扩张、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和生产率的增长。政府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增值税的优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目前深沪两市软件上市公司大多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有托普软件,宏智科技,中软股份,东软股份,浪潮软件和用友软件,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取得的补贴收入来看,上市公司中补贴收入最多的是用友软件,两年共取得补贴7030万元,而宝信软件却是分文未得。从补贴收入取得的历史情况来看,总额变化不大,2001年是1.39个亿,2002年是1.33个亿,但从个体情况来看,却呈现出明显的分化趋势。一部分公司,如东软股份、浪潮软件等积极开拓新业务领域,产品销售额不断扩大,补贴收入也呈逐步增长,浪潮软件的补贴收入从2001年的341万元剧增到2002年的896万元,2003年上半年更是增加到870万元,接近2002年总额;一部分公司,像青鸟天桥、天大天财软件产品销售发生萎缩,主营业务下降,补贴收入也随之逐年减少,青鸟天桥的补贴收入从2001年的1976万元锐降至2002年的292万元,2003年上半年甚至只有33万元,也难怪公司中报预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将出现亏损。
  从补贴收入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来看,补贴收入在企业利润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像宏智科技、用友软件和东软股份,这一比重都在30%以上,补贴收入成为影响软件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一旦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退税和补贴减少,这些公司将面临严重的政策风险。
  从软件上市公司取得的补贴收入和所缴纳的税款对比情况来看,总体税务负担呈上升趋势。2001年补贴收入占缴纳税款的比重是23.5%,而2002年这一数字为19.7%。主要是因为软件上市公司的一些子公司所得税免征优惠期到期,开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软件上市公司缴纳的税款和实现的利润总额对比情况来看,企业的税务负担在上升。2001年16家软件上市公司共缴纳税款5.9亿元,占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为57.2%;到2002年,这16家企业共缴税款6.8亿元,占利润总额的78.4%(剔除ST龙科亏损)。除企业利润下滑外,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所纳的税款的增多,16家企业中有11家的税款/利润总额值上升,像东软股份的缴纳税款甚至是利润总额的1.59倍。为减轻软件企业的税务负担,国家必须改变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新的优惠办法来降低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探讨税惠中的一些问题
  税收优惠对软件产业的促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增值税税制造成软件企业税负过高。软件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使用的开发工具主要是电脑和小型机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成本价值大,而且更新换代很快,基本上不到3年就会因技术落后被淘汰。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购进时的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折旧费)的进项税金,造成重复征税。而且在软件产品开发中,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新产品的上市推广,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都在无形中增加了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生产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软件企业大部分都是从事系统集成开发,生产通用软件的企业较少。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而对包含在系统集成中的大量软件开发并没有优惠激励。
  其次,现行的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使软件企业提前垫付税款,间接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产品发出后,就应视为销售实现缴纳增值税,而系统集成企业的产品销售比较独特,它包括存货发出,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以及培训等诸多环节,销售实现时间比较长,货款的回收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如果产品一发出就视做销售,软件企业不仅要垫付研制开发成本,而且还要提前垫付税款,挤占流动资金。
  第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得税收入比重很低,但软件产业税收优惠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结构不相符,并且也与目前软件开发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现实条件不符,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发挥作用的力度。同时,所得税优惠主要针对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不注重对研究开发的投入。
  第四,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和吸引人才。软件企业最大的财富就是开发人员,人力资本是软件企业最大的投入,企业必须支付高薪给高科技人才,才能吸引人才来本企业工作。而目前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据笔者所查到的资料,目前仅有北京市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返还部分个人所得税,用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其他地区还没有见到专门针对软件人才的优惠政策。此外,目前对高科技人才由于创新发明所获收入更是缺乏税收优惠,“技术入股”也没有税收优惠,这都不利于提高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目前软件产业税收优惠的形式基本上限于税率式优惠和定期减免,而很少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技术开发基金等多种形式的税基式优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限制较多。
  我们还能做什么?
  通过上述对软件上市公司税务负担的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各有特点,应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直接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允许税额扣除等,其特点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免除,政策透明度高,便于征纳双方操作,但它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且较容易产生税法漏洞,引起避税行为。间接优惠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扣、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政府应征税收,但政府保留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力,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
  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已证明,能够使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的优惠方式应该是: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包括升值扣除)、税前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延迟支付等。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对软件开发使用的先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提高折旧率,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对从事研究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准许软件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二,税收优惠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目前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如所得税方面对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采取两年免征,以后年度减半征收所得税;营业税方面对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利润的优惠。而企业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研究开发投资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鼓励。科技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研究的投入,而企业技术创新研究事前投入大,风险大,此过程往往是最需要税收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
  第三,税收优惠应向具体的科研项目、具体的开发环节倾斜。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措施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其对科技创新的刺激作用并没有发挥,而是简单地使某些具有资格的企业享受到过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不应简单地以企业的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进行税收减免,而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第四,进一步加大对人才的优惠。一切科学技术的创新、传播和应用最终取决于人。人力资本是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对软件企业的鼓励和刺激,最终都要归结到对人的激励上。目前个人所得税对软件人才的优惠力度还很不够,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研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软件人才,应该提高其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者提高返还力度;对软件人才在技术开发成果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甚至更高比例;对软件人才技术成果奖励应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对软件企业以股份形式给予软件人才的有关奖励,应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和提高软件人才的研究开发积极性与创造性。


原作者:冯磊
来 源:赛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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