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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7: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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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
2002年开始我单位和甲合作建房,甲出资金,我单位找乙工程队施工。每次甲将款项先付给我单位,我单位都给开具了资金往来发票,付给乙工程款时,乙给我单位开具了台头是我单位名称的发票,我单位已按规定做帐。现甲要求我单位将他们付的所有款项,都给补开正式发票,我单位是工业企业,有工业企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开具那种发票都要上税,且也不符合发票项目的规定,甲说如果我单位不给开,余款将不付,他们的帐也不符合要求。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请老师在百忙中给予解答。
1、首先应该查明贵公司是否符合合作建房的条件。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人,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法规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均不适用有关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的规定。——京地税营[2001]511号
2、如符合合作建房的条件,则遵照一下文件执行。如没有有关发票开导税务机关开具。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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