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6-2-18 18: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
答: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收入中应包括预售收入,根据《国家shuiwu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