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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5: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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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C2 N; u2 \5 d% y2 [) e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A' s- K2 g! }, L(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O: w8 H( A; F; D2 G, l+ d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 \! G# ^# w7 k2 o" \* w: S(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P' z* g" S/ z: X- t3 W( C& U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可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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