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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ulh888

2015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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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09: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例题·单选题】我国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小型无账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 )征收税款。

  A.查定征收方式

  B.查验征收方式

  C.委托代征方式

  D.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答案】D

  【解析】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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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09: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不能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2.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3.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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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09: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例题·多选题】税务代理的特点包括( )。

  A.中介性

  B.强制性

  C.法定性

  D.公正性

  【答案】ACD

  【解析】税务代理的特点是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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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09: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的有( )。

  A.受聘税务顾问

  B.办理增值税发票领购手续

  C.制作涉税文书

  D.提供审计报告

  【答案】AC

  【解析】《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办理除增值税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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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09: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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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09: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例题·判断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仅适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答案】×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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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09: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答案】D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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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09: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命令)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

  3.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必经复议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复议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税务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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