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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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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自建楼房销售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们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前些年为一企业建厂房,对方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后经法院裁定将该企业的一块空闲地皮作价抵顶拖欠我们的工程款。考虑到地块临街,我们想建一栋楼房,一、二层作为店面,三层以上为商品房,均对外出售。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缴税?
答:自建并销售建筑物,涉及两种应税行为,即自建行为和销售行为,要相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销售自建建筑物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自建建筑物计税价格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设备和使用自产货物的价款。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自建楼房一栋,耗用外购建筑材料2700万元,其中电梯等设备价款60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及运输费用等900万元,支付征地(含拆迁费)800万元,销售后取得收入6500万元。自建行为的营业额=6500÷(2700+900+800)×(2700+900+800—600)=5613.64(万元),应纳营业税=5613.64×3%+6500×5%=493.41(万元)。
【企业所得税】(单方面违约的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个人所得税】(境外缴纳个税国内还要缴纳吗?)
问:国内某公司的中国籍员工,从境外取得收入并已经在支付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还要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国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仍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土地增值税】(归还土地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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