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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4: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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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 ;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企业按上述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招待费,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提供准确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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