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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4: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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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dudu110 的帖子
深圳有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产品的售价比同类产品高30%。企业也遇到了问题,那就是产品售价高,购进的材料并不多,这家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非常重。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反复商量,也没想出好的办法。增值税是属于“掉脑袋”的税种,一旦出事,处罚十分严厉,很少企业敢在这方面做文章。
李记有在这家公司调研时发现,这个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售价高主要来自这个自主研发的软件。
后来,他建议公司进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将软件卖给这家公司再配套在设备上。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外购的软件就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软件公司单独交3%的税,这样,公司既没违反税法规定又无形当中多抵了1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关于这个还是有点不明白啊,希望高手指教。假设拆成A、B俩公司,那么上面的意思是A公司把软件卖给B公司,然后再买,是吧?这样B公司买进有17%的增值税,卖出也有17%的增值税,可以抵消。但是A公司卖出时17%的销项税还是得交啊。这样,总的加起来不还是17%的增值税么?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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