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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xz4020

·精华集锦·实务中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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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缴税款退回能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问:我公司今年请专业机构进行纳税检查后发现,2002年多缴税款37万元,税务机关已同意退还,请问对于退还的税款我公司能不能主张加算银行利息?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故,加算利息的退还税款范围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除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各种减免退税之外的多缴税款。如果你公司符合这个条件,则可以加算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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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服务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税?

问:技术服务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税,具体的流程如何办理,该到哪些部门办理?

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手续的办理应在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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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税如何计算房产原值?

问: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余成本要并入房屋成本。而房产税条例是90年代颁布的,在九十年代的会计制度中,房屋的成本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那么,现在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应包括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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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包工包料合同如何贴花?

问:我和别人签订了一份包工包料合同,请问对这种合同是按“加工承揽”还是“购销”贴印花税票?

答: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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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目前有限制吗?

问:我公司是一国外商业企业,现欲投资中国境内,请问目前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开设有限制吗?

答: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2004年6月1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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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何要求?

问:我公司是一外商投资公司,现欲设立一分公司,请问有什么要求吗?

答: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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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包商场柜台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问:我是一百货公司的员工,现在想出来自己做柜台,拟在百货公司承包一柜台,出售儿童玩具,请问我这样需要去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你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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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付未付的佣金需要调整补税吗?

问:我公司系外贸企业,在做贸易过程中,因国外客户付款与我公司向国内客户结算货款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导致我公司需要垫付较大的资金,造成现金流的紧张。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还应当支付某中间商佣金,但因为资金紧张的缘故,我公司一般在支付佣金时都不全额支付,而是先支付一部分,然后剩余的再慢慢支付。2年累积下来,该部分应付未付的佣金数额已达到较高的程度。现税务机关认为,该部分佣金并未实际支出,不应当在税前扣除,要求我公司补缴税款。而我公司认为这些费用都是真实的,有合同及其他相关依据,并且该部分佣金也是应当在以后支付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然可以在税前扣除。

    请问,该部分应付未付的佣金需要调整补税吗?

    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度发生的费用可以并且应当在当年度列支,而不能延迟到下一年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你单位以前年度发生的佣金费用,无论是否实际支付,只要该费用的产生是真实、合理,于法有据的,即可以在当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当年度发生的费用未实际支付,但在当年度未计提的,则不能在以后年度补提。因此,你单位发生的上述佣金支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支付与否,而是在你单位的帐务处理上,是否已将该部分应付未付的佣金作为费用反映在帐上了。如果已在帐上反映,则要求补税法律依据不足;若未在帐上反映,但在申报时却直接予以了扣除,则可能需要调整补税。据此,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就看你单位对该部分佣金的帐务处理情况,我们在未查阅你单位帐册的情况下,可能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另外,税务机关倾向于将纳税人错误申报的行为,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构成偷税。而从你公司的上述情况看,即使因为帐务处理错误而导致已发生的费用不能在税而扣除并应当补税,也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和手段行为,不应构成偷税,这一点需要你单位在跟税务局沟通时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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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包装物押金要交增值税吗?

问:我公司对外销售时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请问该押金要交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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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4: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促销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批用于促销的物品,这批物品的增值税发票可否能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购进该批物品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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