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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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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08年4月,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搅拌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20万元,配套模具价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1360元。甲企业同时用银行存款支付搅拌机的运杂费为2万元。假设甲企业除受赠所得外其他的生产经营所得会计利润每年均为10万元,甲乙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甲企业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地区范围之外)。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该捐赠较大,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受赠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另外,甲企业支付的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为受赠收入。
3.捐赠当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计算的,那么这部分捐赠所得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在会计利润中,所以,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包括捐赠所得应计的所得税。税法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5年征税,那么,当年计入应纳税得额的只是1/5,所以,对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8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254000(200000+34000+20000)
周转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43360
银行存款 20000
2008年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60×1/5×25%+100000×25%=37168(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43360×4/5×25%=48672(元)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85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1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8672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68(24336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243360×1/5×25%+100000×25%)
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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