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08-8-29 12: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一下
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房开公司)建房后将一、二层给甲公司,其余部分销售。这种情况下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应该是怎样的?(合同是2003年签的,土地使用权于2003年办理手续,房产是2005年建造完成转让的)
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土地使用权以什么价值入账,何时入账?
2、定性为非货币性交易的话,房开公司给甲公司的一、二层是否应作为存货,怎么核算?
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乙公司而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视同销售的收入应如何把握(包括金额和入账时间)?
请各位高手指点,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