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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8 22: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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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ngronghua 于 2008-9-15 17:38 发表 
前一段时间检查一家电企业,该企业自购食用油、可乐、大米随同家电的销售赠送给消费者,购买食用油、可乐、大米的钱列为营业费用,可否认定为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方面企业 ...
这个企业的会计,我无语了
税务局要查出来呢,增值税和所得税肯定都是要补的
其实他的进项税是完全可以抵扣的,为了应税项目购进的非固定资产,当然可以抵扣进项税
销项税怎么处理呢
第一,捆绑销售,将赠品和正品做进同一个销售代码里面,按照折扣销售的原理,按实际价格计征增值税,不用单独计提赠品的销项税,企业所得税跟这个口径一致,再照样结转成本
第二,不做同一销售代码里,则按照赠送业务,视同销售,按同类售价计销项税,按成本直接走销售费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进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把这部分赠品的视同销售按照收入调增
我这个回答应该是正确的,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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