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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这种账务处理,造成当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4万元。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在法律上和合同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使用时限,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年期限进行摊销,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检查后,在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边都告知一句话:“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调整有关账目”。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并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认为我们该补缴的税款都补缴了,至于账务处理的调整还有什么必要?正是因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形成企业以后年度多缴了税款,如果未及时发现,就会给纳税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在税收工作中确实遇到过这种情况,某市一工业企业在2011年4月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款被查补13.5万元,原因是上年购入一项价值60万元的无形资产,企业一次将其列入当年管理费用,企业的账务处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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