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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2014年下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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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12、《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明确: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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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明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对设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简称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随附件印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并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通知》同时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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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明确: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规定同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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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前扣除政策4个。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明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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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明确,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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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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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69号),明确: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神华公益基金会等149个单位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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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管理政策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这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按上述(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1)至(3)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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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作出了如下补充: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简称六大行业),其: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称“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且“六大行业”企业的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应当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所有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通知》中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6)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财税〔2014〕75号和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7)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公告》随附件印发了国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式样及填报说明

  

(8)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9)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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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14: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非居民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经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的,视同已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并备案后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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