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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业管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规〔2011〕12号)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3)(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 (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代开票纳税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见附件7); (二)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本办法所称分包款发票均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见附件8); (四)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所涉金额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 (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 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帐,分项目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除装饰工程外,纳税人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款,应并入其营业额;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计入其营业额。 第三十一条 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预清算: (一)外来施工方承揽本地的建筑业项目; (二)本地纳税人承揽本地建筑业项目,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建筑业项目,除进行项目预清算外,还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最终清算。进行一般登记但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建筑业项目,只进行项目最终清算,不需进行项目预清算。 工程涉及总分包的,由总包方办理预清算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建筑业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项目预清算: 1、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 2、已到项目登记的竣工时间; 3、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已完成竣工决算报告; 5、省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预清算只进行一次。 第三十八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分包方已全部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总包方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