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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现实中的精典案例,发人深省,催人深思,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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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07: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十一、
稽查局检查某房开企业,发现其取得的建筑发票系假发票,于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要求企业上述建安成本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完蛋了,要知道建安成本是房产开发最大的成本,这工程咱也做了,不是假的,只不过建筑方这家伙拿了张假发票来,就不让我扣了,有道理吗?
其实187号说的明明摆摆,另有规定,什么叫另有规定,同样187号文件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不是不让你扣,你说不明白,我也闹不明白,咱就搞核定,按市场价来定。这个就是所谓的“另有规定”,那为什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与配套设施必须要取得发票了?因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一般都是房开商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很正常,而配套设施为什么必须索取合法有效凭证咱就猜不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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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07: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十二
某房开企业清算项目,有普通标准住宅,有商铺,有地下室(有产权),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如何清算,地税局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既然说了不同类型房地产要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那就把这个清算项目一分为四,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解析:如果照此说法,干脆不要提按项目清算了,直接就叫按类型清算得了?总局会这么干吗?房开企业一般都是按项目归集成本的,如果这样规定,将极大加剧企业和税务局清算难度,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了。
所以这里的类型,个人以为就是如果有普通标准住宅或其它类的,分为两类就可以了,不能分类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我特意找了个文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10号):第五条 对清算项目前期管理情况鉴证,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实施案头审核、实地审核,并关注下列内容: (一)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二)清算单位的确认;
  (三)不同期间、不同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归集;
  (四)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收入、支出划分;
  (五)清算起始时间、清算截止时间;
  (六)分期开发项目各期清算方式的一致性;
  (七)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
从这里似可以发现立法的影子,即尽可能不要割裂会计与税收处理,企业按清算项目归集成本费用,土增税也按清算项目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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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07: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十三
某地税稽查局查处A公司,发现A公司支付食堂100000万元用于职工免费午餐,地税局认为上述支出属于个人所得,要求企业将上述款项平均到每个职工头上计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获得的所得征税,如果不能确定个人所得,即没有所得的计税依据,何来个人所得税,这10万元拨给食堂,食堂如果采取大锅饭形式,谁来吃了,谁没来吃,谁吃的多,谁吃的少根本无法区分,既然落实不到个人头上去,交什么个人所得税呢?因为迄今为止,建筑业可以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核定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基本上没有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所以如果员工以打卡消费方式吃免费午餐的话,倒是可以征个人所得税,员工吃饭不属于企业应当负担的支出,只有误餐补助才属于免税个人所得,从反面印证了免费午餐原则上属于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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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07: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十四
某国有港口码头企业根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认为其码头用地不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当地地税局认为该国有企业不属于交通部门所属企业不允许享受减免。
解析:地税局将“部门”机构的理解为交通局所属企业,其实让时光倒流30年,1989年时的交通部门和工业部门、农业部门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即码头是属于交通工业门类。
而在123号之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七款规定:交通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前后相互印照,更加可以看出“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实则就是交通行业码头用地。
  其次如果仅对交通局所属企业港口用地免税,其他企业的港口用地不免税,这样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吗?更何况这家企业还是家国有企业。所以有的时候机械思维和惯性思维确实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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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7: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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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14 07: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十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某地税局检查A企业,A企业将自有宿舍无偿供职工居住,地税局认为企业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因此职工宿舍不属于“住房”不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照顾。
解析:这里又犯了一个惯性思维,一般工业企业的用地不可能是住宅用地,特别是新办企业,难道工业用地上的宿舍就不能暂免房产税吗?那么这个文件对企业还有何用处?
这个文件的宗旨是鼓励企业解决职工居住问题,公有住房出租可以免,企业出租或无租同样可以免征房产税,君若不信且看这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我倒以为根据住房不能理解为用地必须是住宅用地,而是用于居住即谓之住房,按市场价格尚且是4%,无偿给职工住倒不能免房产税,岂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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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8: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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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8: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道,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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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8: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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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5: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道轮回 发表于 2012-6-14 07:49
案例八:地税稽查局检查A公司,A公司企业所得税系国税征管,地税稽查局发现该企业隐瞒收入,于是将隐瞒收入 ...

没看懂能再解释一下吗?100万,为何要交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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