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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6: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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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税收方面,根据税收规定,按工伤法规标准支付的工伤保险可以税前扣除;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合理的工伤赔偿款,属于补偿性款项,员工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工伤赔偿款是企业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所以是不需要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除非是有超过赔偿标准额外的补助的性质,这时就有福利费的性质了。这时个税要交,企业所得税也要考虑14%的限额。
其次,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根据工伤赔偿协议对工伤人员先行进行赔偿。一般公司为员工投了工伤保险,因此对职工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等赔偿的,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待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冲其他应收款。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即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承担部分——如果有的话)
借:营业外支出(公司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收到保险公司赔款后,冲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如果在赔偿标准以外的赔偿,如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则根据财企[2009]号文件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
即这部分的会计处理是: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要通过福利费过渡,因为这部分是要交纳个税的。
所以,按照我的观点,非补助性质的可以直接入营业外支出,不用走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也不用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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