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还是宛云 于 2009-11-27 14:39 编辑
变更验资(增/减资)被审验单位提供的资料
1、 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事务所提供、委托方填写)
2、 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3、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决议;
5、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6、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7、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8、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9、 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10、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11、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2、 法人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及近期会计报表对外投资决议等资料,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13、 出资证明书、股份确认书、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事务所提供,委托方填写)
14、 货币资金出资的:
(1) 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收款人为被审验方,付款人为投资者,用途为投资款,银行回单要加盖收讫章);
(2) 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对帐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征函回函;
15、 实物资产出资的:
(1) 实物移交清单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2) 实物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经国资部门确认、非国有资产应办理非国有资产证明,其作价依据由投资者在实物移交清单中共同签字认可。
其中以房屋建筑物出资的,应当提供平面图和位置图、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发票或评估报告书及其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3) 以机器设备、材料等出资的,应当提交发票,提货运及付款凭证等。
16、 无形资产出资的:
(1) 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商标注册证、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2) 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3) 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4) 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7、 与合并、分立在前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8、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9、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20、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21、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22、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事务所提供,委托方填写)
(注):变更验资应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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