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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6 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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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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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c8 J5 ^/ a2 D1 D) h. R' R+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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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结合您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是否余额计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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