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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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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规定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安装在各种机器、机械上的附属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价值的,应与主机一起列为固定资产。安装或放置在房屋、建筑物中的、单独计算价值的设备,如锅炉等应按机器设备或其他生产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分录:为了简化核算,可以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 字串4
dr:管理费用
cr:累计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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