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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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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按照商业企业付款或工业企业入库后方可抵扣的规定执行,对未付款或未入库而申报抵扣的,这一条规定已经不再执行。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将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90天内认证,并且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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