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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1: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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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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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春藤 发表于 2008-7-22 12:5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发生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确定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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