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我经营一家粮油商品店,去年出售多种单一饲料,销售额达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这些饲料属增值税免税货物,所以我店未进行纳税申报。有人以未申报纳税为由将我店举报,税务机关随后对我们进行了检查,要求我店补税并予以罚款。事后,我向多方咨询单一饲料是否纳税,答案均为不纳税。税务机关的作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第三条规定: 实行查帐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的率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经营的饲料尽管属免税物品,但由于没有按规定报批和汇算清缴,不能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