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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春藤

问:库存商品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怎样计算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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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1: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碰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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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4: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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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6: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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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09: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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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22: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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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7: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e1 X  G6 g# Y' j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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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7: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e1 X  G6 g# Y' j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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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7: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e1 X  G6 g# Y' j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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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7: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e1 X  G6 g# Y' j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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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7: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e1 X  G6 g# Y' j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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