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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时,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应
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
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
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不
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和其他相关项目。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度已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
法代替折旧的,应以未计提减值准备前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
提折旧,并对计提折旧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减值测试,经过
上述调整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2002年度对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时,以上述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并按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
折旧率和折旧额。
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
理确定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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