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毁检测凭证和流水帐被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近期,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刑初2号公布了一起机动车检测公司相关人员因擅自销毁检测凭证,被追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分别被判刑的案例,很有警示意义。 案例显示: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检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9日,办理税务登记时间是2007年9月27日。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公司专门印制的检测凭证用于账目核对。这在诸多企业中有类似的通行做法,比如仓库磅码单等。由于这些凭证往往是内部自制凭证,许多人对其认识不足,认为属于企业内部程序流转凭证,误认为不属于会计凭证,随意处置的现象很多。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日,某地税局稽查局第一次到车检公司检测站检查调账,当时张*作为站长代表检测站配合税务部门工作,按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了会计资料,其中包括2015年12月26日至29日四天的内部检测凭证。内部检测凭证是做记账用的,记录当天检测的车辆数量。之后稽查局向车检公司下达了税务稽查事项通知书,要求车检公司补充提供包括内部检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对于这样的税务检查,也是比较常见的。 2016年4月5日,车检公司负责人常*召集检测站站长张*、财务负责人雷*、财务人员马*、财务人员郭*、财务人员蒋*等人开会研究对策,并要求财务科人员雷*、马*、郭*、蒋*等人在面对调查时,统一口径称这4天使用的内部检测凭证系检测站搞活动所用。 随后,为防止税务机关发现真相,逃避税务稽查,负责人常*让财务上的四人雷*、马*(郭*生孩子休产假那段时间,马*接替郭*当过一段时间出纳)、郭*(出纳)、蒋*(刚到车检公司时是登录员,到2016年接郭*当出纳)等人把历年内部检测凭证整理一下拉走销毁,蒋*说这么多凭证撕肯定不合适,碎纸机也碎不过来,不知道谁说要不扔到垃圾池里烧了。雷*说检测站到处都有监控,在检测站烧毁不合适,要不拉走销毁。后,站长张*等人驾车将装箱后的内部检测凭证拉至一个货棚内,由工作人员进行销毁。 后来,地税局稽查局检查小组对车检公司自2007年9月27日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的收入进行了核算,该公司账面记载收入共计9824930元。 案发之后,虽然当事人和律师辩解车检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所有的财务资料,而对检测凭证是否属于会计凭证认识不足,认为检测凭证没有用,且之前存在定期销毁的惯例,不具有相应的价值和金额,但是,法院不予认可。 税务稽查局在该案中出具的说明证实,车检公司检测凭证是该企业日常管理中最基础的资料,也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第一个环节。该企业使用的检测凭证是在每天营业结束后由录入员、收费员及管理层三方对当天的营业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后交给财务人员的原始凭证,应该是企业财务核算营业收入首要的会计凭证。 最后,法院认定上述人员的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常*、张*、雷*、马*、郭*、蒋*均被追究刑罚。当然,该案上属于初审。 笔者简单整理了一下案件,主要是感到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在现实中,许多财务人员对于内部凭证的认识不足,在少计收入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同时,往往参与隐匿或销毁这些自制的内部凭证,而一些人还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因此,在处理与财务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凭证时,应当需要注意鉴别,不要无意识中犯了法还不知道。 同时,也给税务机关查案有一个启示:面对部分被查单位不配合提供财务原始材料时,可以考虑运用这一法条给予移送追究处理。 无独有偶,(2017)鲁06刑终338号显示,刘某等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指控中,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指控如下: 公安局侦查人员因办案需要于2016年3月24日9时许依法到某公司进行搜查,并对公司相关账目予以扣押,被告人刘*因担心公司内部流水账被侦查人员发现,于当天中午与被告人万*采取拉电闸逃避监控录像的手段将7本内部流水账从公司保密室搬走藏匿于被告人万*岳母家,后被告人万*于3月27日上午将上述账目烧毁。 后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烧毁的账目中包括未入账的承兑汇票、未入账的销售货款等账目,涉案金额1000万元左右。 最后的判决中追究了隐匿会计凭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