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后,能否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100号)第七条规定,我市一般纳税人跨区、县(地区)迁移的,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随其他征管档案一同传递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以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且经比对相符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纳税人在迁达地税务机关继续申报抵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