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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每个人关心的话题,根据税务稽查案例来看,许多企业为了对此费用进行避税,采取了五花八门的方法和措施,但是,实际在执行中存在着许多的税收法律风险。
那么,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手机费是否必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需要大家首先了解家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后,才可以考虑是否有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报销员工手机费缴税法律依据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之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务稽查分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以上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大家在执行中要区分不同情况的税务处理:
1.如果是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发票抬头是单位名称)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或者报销(发票抬头是个人),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除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报销(发票抬头是个人)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手机费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多人都在问我这个问题,现在的手机时代,人们无论是工作、学习和生活处处都是离不开手机的,所以手机消耗的费用是无法划分清楚因公因私的界限,对其费用如果全额缴纳个人所得是显然是不够公正的。
在此注意:根据以上税法文件含义,大家看到报销手机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界限,在税务界定上实际是采取发票抬头支付费用的单位还是个人,如果是单位,那就界定是因公事宜,那全额可以扣除,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报销票据抬头是个人,那就属于单位一种福利行为。
但是大家注意:日常支付手机费用的时候,提供服务的单位在收取费用时,都是按照手机机主的所属权来填写发票的,而不是随意在发票抬头填写名称的,那么,就给了我们问题的症结根源,其根源就在于是企业报销的手机费是在为员工个人资产承担的费用,那毫无疑问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报销手机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设想
根据以上原理,我们就得出这样一个概念,即:如果为企业手机报销的手机费,就一定会取得抬头是单位名称的发票,取得抬头是单位名称的发票既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如果为个人手机报销的手机费,就一定取得的抬头是个人名称的发票,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不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如果计入工资薪金才可以据实扣除。
由此,如果企业为管理人员(员工)统一购买手机,产权属于企业固定资产,那么为其报销的相关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这样的思考再次提醒大家,纳税义务是来自于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只有改变行为才可以改变其结果。
解疑释惑1
员工报销的手机费用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吗?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2]20号)中规定的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因此,如果是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不用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解疑释惑2
我们单位临时外请人员,工资大概4000-5000元,未签劳动合同,我们代扣个税,那这个算入工资薪金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需要具体分析,要看临时聘请的外勤人员是不是和实际工作的场地相关还是个人能完成的独立工作,如果是需要依赖本公司工作条件才能完成工作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签未签合同不是判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依据。
解疑释惑3
工资只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这样的工资可以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可以税前扣除,不交社保并不是工资、薪金不能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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