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准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因公司管理原因,需要将年终奖分次发放,计划安排1月份发放70%,4月份发放30%。A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账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员工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员工的税后所得。
第一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的年终奖,以及4月份发放30%的年终奖,都是按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处理方式,仅就1月份发放的70%部分年终奖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年终奖时,将尚未发放的30%年终奖计到各员工名下, 会计分录如下: 1月份发放70%: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4月份发放30%: 借: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贷:银行存款
此种处理方式,员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现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债权。1月份可就全部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属于偿还员工债务,不需与当月工资合计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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