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公司2016年底装修自有的办公房,房屋原值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111万元(含税),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修理费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提示: 装修办公楼支出没有超过房屋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当期抵扣。
公司2016年底装修自有的办公房,房屋原值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666万元(含税),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 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房屋 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4万元 贷:银行存款 666万元 第13个月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4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4万元 提示: 装修办公楼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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