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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邮电专业知识点: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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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14: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级经济师考试邮电专业知识点: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一. 邮政市场准入制度
(一). 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行政许可;
(二). 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与规则 国家邮政部门提供的服务和其他私营快递企业提供的服务(快递服务)。
(三). 公共邮政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我国未承诺开放以下市场)
① 递送信函类邮政服务
② 递送包裹类邮政服务
③ 邮局柜台服务
④ 其他服务
(四). 快递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
二. 国外邮政市场准入管制概况
(一)国外邮政市场准入管制模式
1. 颁发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欧盟
2. 取消许可证制度,完全开放市场----阿根廷、瑞典、芬兰、瑞典等
(二)部分国家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1. 德国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对任何以赢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重量在50-1000克的信函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2. 美国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在WTO相关协议中,美国没有承诺开放普遍邮政市场。
3. 日本邮政市场准入管制 信件寄递业务对私营公司开放,信件分为一般信件和特定信件。
4. 英国结束长达350年的垄断。
三.我国邮政市场准入管制的内容
1. 国家邮政局
2.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3. 《邮政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省市自治区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跨省市自治区的不得低于100万元,国际业务的不得低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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