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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nmin

蓝敏解读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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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3 15: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ddly918 发表于 2016-12-23 15:17" X: X( U, Q( l( G2 Q* E! s
但是为什么文件只是说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非保本收益不征税增值税,为什么不加一条转让非保本持有至 ...

! ?% t( G4 J. _& S$ |  m" h7 |问得好5 s$ C" e) x2 f6 F* S+ @9 X

2 t5 j5 H! @& i$ b0 T9 e8 L+ Y结合文件规定,可以知道:
8 |1 l& S/ Y5 n, \! A; ^非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收益不征税。理由是:权益性投资收益。
( }4 J3 z5 I' ]5 P. l2 ]7 w9 k
7 N3 U9 o5 m. e6 X所有有期限的金融商品,到期后,不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不按转让金融商品纳税。理由是:不是“转让行为”,而是兑付收回行为。(当然,也不是贷款行为)0 C* V8 }8 w" Y
; M6 o/ h; {: T  m2 @& f7 [5 x
非保本金融商品,如果到期前转让,则是转让金融商品,要征税。& P( k( {  R5 O% v! M9 P
( J. N$ [& b9 n, e
我想,以上三条,可以不再规定“转让非保本持有至到期……不征税”。但注意,此时不要用“转让”二字。如果到期后的确是转让而非兑付,我认为,也是应该征税的,只是这种情况除非非常特殊否则不存在。/ e1 x: C& e% {' O2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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