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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冼
导读: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或者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公司2016年9月8日签订《国债转让合同》,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9月10日,问国债利息收入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2.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或者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根据本案例分析得知,南方如意公司国债利息收入起算时点为合同生效日,即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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