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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以来,全市试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起,携手顺利渡过了“开票关”、“申报关”,平稳完成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税制转换。但我们也发现,一部分纳税人朋友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仍然存在一些困惑,影响了企业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在此,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进项抵扣方面纳税人较为常见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我们看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包括:1.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税收缴款凭证。7月31日前还有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等通行费凭证可以计算抵扣。7月31日后政策很可能延续。
误区二:只有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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