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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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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21: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仍有个别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并准备向纳税人提供。对此,税务总局已责令进行调查。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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