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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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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06: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6〕43号
  • 【字体: 打印本页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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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5 06: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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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5 06: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70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的管理,确保2016年5月1日如期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对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组织,科学安排,履行好统一组织协调职责,也要维护纳税人权益,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序。要督导服务单位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培训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不得以权谋私,更不能从中牟利,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各服务单位要规范内部管理,调配资源,加强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做到人员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技术支持到位,全力以赴做好系统操作培训、税控装置及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服务工作。工作中不能出现“抢户”、“漏户”现象,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对服务单位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恶意竞争、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对纳税人通过总部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的,原则上分支机构可依据总部选择的结果确定相关服务单位,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服务单位被暂停服务资格的,可暂由其上一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四、国税机关与服务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难以解决的应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国税机关要采取坚决措施,迅速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坚决杜绝群体性负面影响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发生,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接到此文后第一时间转发至市县国税局及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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