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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其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从市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即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我单位以实物投资,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贵单位视同销售货物,并同时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技术开发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并且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因此,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放弃免税资格。(黑龙江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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