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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分配的未付股利,何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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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15: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分配的未付股利,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在实际支付给股东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法规依据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劵、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应在向个人支付个人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将支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应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向银行还贷,银行向我单位加收了罚息,请问这部分罚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罚款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此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方面有什么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规定:“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广西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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