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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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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17: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应不应该处理及如何处理,是一个重要并且很现实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如何依法做出处理,笔者以实例的方式,从税收政策的角度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2012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到某企业检查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其基本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如下:

例1:帐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890万,体现税务利润11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

例2:帐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870万,体现税务利润13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

例3:帐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900万,体现税务利润10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检查查增隐瞒应纳税收入10万。

例4:帐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帐内可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900万,体现税务利润10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0%(即定率预缴率2.5%),已实际申报缴税25万。检查查增隐瞒应纳税收入50万。

(说明:1、例一、例二类案例包括:检查时没查增收入,只查减了成本费用或帐内经检查认可的成本费用;例三、例四类案例包括:检查时查增了收入,没查增查减成本费用。2、其它情况,都可以类似于此四个案例处理。)

笔者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其中明文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调整,就表明纳税人违规。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前提意见:

1、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检查,对其成本费用,应主要考虑其真实性、合理性。2、不改变(即不推翻)其核定征收方式,也不需改变(即不推翻)其核定征收方式。

(二)、具体处理意见:

第1种情况,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增减变化为10%[(110-100)/100*100%=10%]。因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未达到20%,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需补税;

第2种情况,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30万,增减变化为30%[(130-100)/100*100%=30%]。因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应补税,并按偷税处理(所偷税额:1000*应税所得率13%(130/1000*100%=13%)*25%-25=7.5万,实际上也可以这样计算130*25%-25=7.5万,但此计算有可能让人产生改变征收方式的误解);

第3种情况,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10万,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增减变化为8.91%[(110-101)/101*100%=8.91%](1010*10%=101)。虽隐瞒收入,但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未达到20%,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但因隐瞒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应补税,并按偷税处理(所偷税额:1010万*10%*25%-25=0.25万);

第4种情况,该企业实际应税收入总额1050万,实际应税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增减变化为42.86%[(150-105)/105*100%=42.86%](1050*10%=105)。因隐瞒收入,且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造成少缴税款,应补税,并按偷税处理(所偷税额:1050*应税所得率(150/1050*%)*25%-25=12.5万,实际上也可以这样计算150*25%-25=12.5万,但此计算有可能让人产生改变征收方式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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