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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个人婚前房产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分割给另一方,是否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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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4: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婚前房产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分割给另一方,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个人之间将各自的住房进行置换,置换前均属于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建筑面积也未超过144平方。补差价的一方能否适用优惠税率缴纳契税?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因此,个人的住房进行置换后,仍属于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以适用上述契税优惠。(江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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