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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不能领取专用发票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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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4: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清如烟 于 2015-11-17 14:31 编辑

  相关政策——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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