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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叉车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叉车时,他们会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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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7: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叉车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叉车时,他们会在合同中和客户约定为期1年的免费售后服务期。在此期间,非客户原因造成的叉车质量问题,我公司将免费调换配件予以维修。这部分应该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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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7: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企业合同期内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企业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无偿提供的材料和维修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但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材料和维修服务,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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