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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4: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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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因此,如果稽查局检查出您的实际销售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30%,可以按偷税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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