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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如何,稽查指标就在那里,只增不减。这指标的完成,既需要稽查局的领导们深耕滴汗,更需要企业端自露马脚。 所以,可以预期的是,不重视税务的老板,生意无法走的很远。给税务人员开很低的工资的老板,很可能在稽查环节损失惨重。因为税务人员要用他六位的密码努力守护住自己工资卡上两位的余额,已无暇顾及企业的税务风险。 税企之间是否有信息不对称?当然肯定一定必须有信息不对称。但企业能否自行开展税务稽查之前的自查?答案也同样是肯定的。 就以税务总局2016年集团企业自查辅导提纲为例,就是一份非常棒的企业风险防控及自查规范手册。本公众号将不定期的分几期将相关提纲中问题应关注的点进行分享,希望对被稽查企业,或者重视税务风险的老板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下面开始整体,第一部分是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一部分: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 是否有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重点关注: · 大额员工报销类票据(特别是销售提成类报销) · 零星采购类支出 · 耗材类支出 2 是否有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重点关注: · 员工福利性质报销 · 工会性质经费报销 · 非合同性质的零星采购支出 3 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4 是否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5 是否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6 是否有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7 是否有用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重点关注: · 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明细摘要,并追溯是否有对应的运费及是否存在未转出的情形 8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重点关注: · 是否有旅客运输类服务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 · 是否有与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9 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一般自2013年起应不存在类似的购入可抵扣情形。 10 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重点关注: · 零星运输 · 短途运输 · 个人性质提供的运输服务 · 无运输合同类的运输 · 关注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 11 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重点关注: · 查阅运费明细科目,选取大额运费凭证 · 抽查部分凭证对应的运输专用发票并对照检查填写项目: ·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 · 如信息不齐全则按规定无法抵扣。 12 购进农产品采用何种扣除方法? 应关注属地适用计算抵扣法或核定扣除法 13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非农业生产者自产而是享受流通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自产农产品)? 重点关注: · 是否有从商超、批发零售环节购入的农产品也一并纳入计算抵扣或核定扣除范围 · 上述农产品按规定不得计算抵扣或核定扣除 14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重点关注: · 计算抵扣且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单位需重点关注 · 需与从事农产品收购凭据开具的人员、实际采购农产品的人员进行约谈并了解实际情况 15 如为核定扣除,请描述核定的方法 一般为成本法或投入产出法 16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不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 一般发生情况较少,如存在废旧物资发票入账并抵扣的情形,需重点关注业务实质是否合法,重点为是否有实际业务。 17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不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 重点关注: · 双抬头的进口专用缴款书(即包括进口贸易代理商抬头) · 关注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号及后续稽核比对系统升级信息 18 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购入是否不相匹配? 重点关注: · 进口专用缴款书所载金额与实际进口合同或报关单的对应关系 · 进口专用缴款书所列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的账载对应关系 · 建议与实际进口贸易的业务人员进行沟通。 19 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 重点关注主营业务成本的贷方发生额对应的会计凭证 · 同时检查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信息表》与之对应关系 20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1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2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3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4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重点关注: ·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行为 · 丢失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25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重点关注: · 公司返利政策 · 日常返利的会计处理
(二) 第二波自查参考指南来啦。按照集团企业的标准要求自己,肯定没错。所以各位创业者可以重点参考了。 增值税的第二部分:销项税额部分。 (我叫分割线,线上都是废话,线下才是重点) (二)销项税额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 可按实际情况整理如“17%、13%、6%”等。特别是业务类型比较多的企业需要明确各税率对应的主要销售业务与应税行为。 1 销售收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重点关注: · 货物换服务情形(营改增前长期普遍存在) · 货物换商超上架费、促销费情形 · 非同一县市间的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对抵情形 2 销售收入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重点关注: · 零星销售 · 向个人销售行为 · 现金收款销售行为 3 销售收入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重点关注: · 赊销行为中,货物移送但未开票且对方未付款而挂入其他应收款现象(需厘清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 · 未开票收入已完成货物移送但长期暂估收入并计入应收账款行为(关注应收账款账龄) 4 销售收入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重点关注: · 存在对外出租房屋并代收水电汽,且不开票行为 5 销售收入是否存在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请与问题(二)1一并检查 6 是否存在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7 是否存在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8 是否存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重点关注: · 生产企业需重点关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对外礼品赠送等行为的账务处理 · 销售企业重点关注外购商品对外以礼品形式赠送等行为的账务处理 · 需关注无偿赠送、捐助的行为(特别是有合同的捐赠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且需与所得税捐赠支出纳税调整相结合比对 9 发生销货退回,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不符合税法规定? 10 发生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不符合税法规定? 重点关注: · 整理红字发票申请单,关注红字发票申请、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 红字发票的开具与对应的会计核算处理中,是否完成了进项税额转出或冲减销售额(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完善内部红字发票管理规程 11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未按规定纳税? 重点关注: · 与销售货物直接挂钩的违约金性质的销售罚没收入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收入 · 是否对价外收入进行了价税分离。 12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未作销售处理? 重点关注: · 重点关注地区间调货的行为,特别是位于甲地分公司库存不足,用乙地分公司库存直接发货给客户的情形。 · 与上述问题(二)1一并检查。 13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重点关注: · 白酒包装物押金、租金应与销售环节一并纳税 · 其他包装物押金应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时间纳税,超过一年的亦需纳税。需关注对应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龄。 14 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重点关注: · 关联公司间为调节利润而签署的服务协议对应的服务项目是否存在营改增试点应税行为 · 对外收取的服务费中是否包含营改增试点应税行为 15 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纳税? 重点关注: · 比对视同销售明细账与存货明细账。 · 检查存货明细账中非结转至“业务成本”的部分对应的用途是否用于视同销售 16 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重点关注: · 有运输能力且同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的运费收入是否确认收入 17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未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重点关注: · 销售货物的同时授权使用商标使用权 · 销售货物的同时支付服务费是否存在服务费抵减货款未纳税的行为 18 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未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 一般此类情况均需稽查过程中明确 19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的行为,是否未缴纳增值税。 重点关注: · 往来款中是否有代购货款而未实际结算收入等问题 · 代购货物行为发票流与实际业务流向不一致的情形。 20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未缴纳增值税。 重点关注: · 进口对外付汇的明细账与进口增值税的对应明细账的对比 21 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2 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重点关注: · 是否申报了免税收入 · 如申报了免税收入,是否完成免税备案 · 申报的免税收入与备案的合同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23 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存在错误? · 如存在免税业务,请重点关注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三) 全面推进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没有了,所以很多企业觉得营业税时期的税务就告一段落了。但我们的主题呢,是稽查,稽查的期限呢,是三年。近两年稽查的主题之一呢,是国地税联合稽查。 官方数字显示:2015年全年(12个月)全国营业税税收收入19313亿元,而2016年全年(仅4个月)全国营业税税收收入11502亿元。不多说了,小学数学大家肯定都不是体育老师教的,营改增之后营业税是管得严了还是松了自行判定。 所以,原提供营业税的纳税人理论上还是需要至少在2019年之前对原营业税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梳理,避免联合稽查时出现的风险。
(分割线上面都是废话,下面才是重点) 第三部分 营业税 1 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问题? 重点关注: · 零星提供市场推广费、品牌使用费、零散服务费等服务的收入 · 用服务抵减货物采购货款的情形 2 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的问题? 5 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纳税的问题? 7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问题? 重点关注: · 内部关联交易的服务费、管理费等以往来账的方式结转 3 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问题? 重点关注: · 往来账项中的相互提供的服务费的构成与应税义务时间。 4 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的问题? 重点关注: · 与服务相关违约金、罚金、奖励费等收入的纳税情况。重点关注合同执行后再取消时收取的违约金。 6 是否存在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的问题? 重点关注: · 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 是否存在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问题? 重点关注: · 跨境购入应税服务时的合同纳税情况。 9 是否存在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的问题? · 需确认是否有兼营行为。主要体现在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
(四) 这个套系确实是有点严重拖延症了,写着写着感觉很多自查点还是有个性化的问题的,所以不是说有一个通用体检提纲可以供使用的。特别是这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制负债,行业间差异极大。所以这个提纲也只能是略作通用提醒。具体的问题还需要个性化判定和解决。 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 (一) 收入方面 1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关注: · 资产转让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后,或者其他原因(如自用固定资产的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造成的增值)是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处理 2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重点关注: · 海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税收协定等税收政策是否准确。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关注: · 如存在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销售问题,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等文件明确税款缴纳是否合规。 4 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上述两个问题合并重点关注: · 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 各种价外费用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 往来账项对应的具体明细科目 · 总分机构间往来账项中应计入货物销售款的部分。 6 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关注: · 授权特许经营类收入是否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了所得税。 · 企业商标权使用是否存在服务换服务、服务换货物的行为未计或少记收入。 7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关注: · 易货交换、债务交换等交易产生的收益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关注: · 重点关注促销费、推广费环节出现的货物移送、样品、赠品等货物所有权转移行为未纳入视同销售范围 9 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 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问题重点关注: · 各种补贴收入、捐赠收入的计税方法,重点审阅审计报告及税审报告。 11 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 如所有子分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25%,则该问题可统一选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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