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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互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示《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作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7列“减免所得额”在填表说明明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而该列数据根据表内、表间关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减去负数的“所得减免”实际是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企业免税项目亏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50万元。2013年实现利润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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