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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15: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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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的规定,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
率(原工商统一税税率5%)]
(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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