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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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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6: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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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6: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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