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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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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电台、电视台为听众、观众提供播映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增加,同时对其中一些播映项目实行了有偿收费。这些收费,除广告播映外,均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收入,应按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广告的播映尽管也是播映并有收入,但其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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